五 21
新华网杭州5月20日电(记者余靖静裘立华)杭州市公安局20日晚宣布,杭州“5·7”交通肇事案,公安机关侦查已经终结,5月20日,胡斌以涉嫌交通肇事罪被移送杭州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受害者家属与肇事方已经达成协议,受害者父母获赔113万元。
杭州市公安局新闻发言人介绍说,根据受害方与肇事方双方代理律师提出的申请要求,公安交警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主持了该起交通事故的损害赔偿调解,双方于18日达成协议:由肇事方向受害方一次性赔偿人民币642613元。
另经双方家属及代理律师协商,肇事方母亲与受害方父母还达成了补充协议。考虑到该起交通事故给受害方父母的精神造成了特别重大的损害,肇事方自愿另行补偿给受害方父母今后的生活费人民币487487元。
据了解,受害者谭卓父母在善后事宜妥善处理后,于5月20日晚离杭返回家乡。



五月 21st, 2009 at 1:54 上午
五月 21st, 2009 at 2:01 上午
怎么说呢……
五月 21st, 2009 at 2:05 上午
钱能通神
只怕中间走关系的钱都不止这个数吧
五月 21st, 2009 at 2:27 上午
俩数字都好不整数,咋算的。
根据当事人当前的工资水平还是当地公务员的工资水平?
中国有没有精神损失费一说?
按照死者的年龄,父母加起来也过百了吧
487487,就这么个变态数字打发两老过完下一个一百
呵呵
其实就他妈的那小子的一念之差
五月 21st, 2009 at 2:45 上午
113多吗?比起在国外受害的同胞
PS:足协决赛要开赛了
五月 21st, 2009 at 2:51 上午
每次看到这样的结局,都有说不出的难受。
几年前,我朋友认识的一个家世很好的飙车男青年,出了事故,致使一个年轻女孩子去世,只28万,就达成了协议。
现在那男青年开了汽车美容中心,依然夜夜开着改装了的跑车呼啸而过。
就好像一切都没有发生过。
因为人已经不在了,所以不如拿点钱算了。
于是该得到惩罚的总是得不到惩罚。
于是他们都说:找钱,找人,就能搞定。
这个新闻刚刚出来时,我就怕看到这样的最后的协议。
结果,还是一样的协议。
五月 21st, 2009 at 3:12 上午
这么多钱也算不错了
交通肇事反正也不能枪毙
以前去听过一个肇事的审判
赔了几万块钱 劳改一年
五月 21st, 2009 at 4:00 上午
google一下“交通肇事罪 刑法”,3年以下;
肇事逃逸者,3年以上7年以下。
照我的理解,这种闹事飚车致死者应该判的是“过失杀人罪”
五月 21st, 2009 at 5:17 上午
无言。
五月 21st, 2009 at 5:30 上午
《新民周刊》:那么,协议对于谭跃夫妇有没有什么约束,对方有没有提出要求?
魏勇强:没有,没有交换条件。
五月 21st, 2009 at 5:31 上午
《新民周刊》:两种罪名量刑有什么区别?
魏勇强:交通肇事罪最高量刑是七年有期徒刑,一般的情节,比如撞死一人,通常是三年以下有期徒刑;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如果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则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五月 21st, 2009 at 5:33 上午
交通肇事罪是多指交通意外事故
五月 21st, 2009 at 5:35 上午
《新民周刊》:按照我们对网络民意的了解,这个数字公布后,肯定会有网民担心受害者家属拿了钱之后就被封口了,事情也一步步大事化小了。
魏勇强:这份协议没有什么所谓的内幕,这只是一个民事赔偿,民事归民事,刑事归刑事,两者是不同的程序。谭跃已经讲了,钱不买刑,对于接下来的刑事程序,不存在追究不追究的问题,桥归桥,路归路,家属的意见是很明确的。
五月 21st, 2009 at 5:51 上午
死不起死不起
汗
五月 21st, 2009 at 7:29 上午
免费为谭父代理此案的律师魏勇强表示
这份协议没有什么所谓的内幕,这只是一个民事赔偿,民事归民事,刑事归刑事,两者是不同的程序。谭跃已经讲了,钱不买刑,对于接下来的刑事程序,不存在追究不追究的问题,桥归桥,路归路,家属的意见是很明确的。
五月 21st, 2009 at 7:32 上午
钱能解决的问题都不是问题
TMD这样的结局很无奈
五月 21st, 2009 at 7:35 上午
萨苏最近有一篇《杭州飙车与福冈判决》,我觉得讲的比较在理,大家可以移步一观
五月 21st, 2009 at 7:44 上午
这是一个bug...
五月 21st, 2009 at 7:53 上午
终于有了一个不圆满的结局。
五月 21st, 2009 at 8:04 上午
说不出的真话
ed2k://|file|TVBNOW.%E6%98%9F%E6%9C%9F%E6%97%A5%E6%AA%94%E6%A1%88.09-05-04.%E8%AA%AA%E4%B8%8D%E5%87%BA%E7%9A%84%E7%9C%9F%E8%A9%B1.%E8%AF%B4%E4%B8%8D%E5%87%BA%E7%9A%84%E7%9C%9F%E8%AF%9D.avi|235240448|B2A12B7B08C66CF5A5F5640A2B406E0D|h=6NH6Z2LTN7CJUABRK364UD7MUPJGHUXO|/
五月 21st, 2009 at 8:11 上午
钱可以抵法。
本应该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用钱就成交通肇事罪了?
我天朝的法律。。。!
五月 21st, 2009 at 8:26 上午
是不是如果想kill某人,只要买辆车,盯住他,以70码的速度撞上去就ok了???我也没有钱,大不了判我三年呗。。。。。。这个社会,无语
五月 21st, 2009 at 8:27 上午
这种交通事故的民事诉讼赔偿的“价钱”是死的,主要就这几块:
1.医疗费、误工费(浙84.53元/天)、护理费(浙30元/天)、住宿费(浙150元/天)、住院伙食补助费(浙30元/天)、必要的营养费(浙30元/天)、残疾辅助器具费
以上谭卓都没有。
2.丧葬费 15427元
外加办理丧葬事宜的必要支出,如交通住宿
费、误工费等合理费用
3.被抚养人生活费
父母60周岁按满20年算,浙14091元/年,岁数增一岁扣一岁的钱,但是谭卓的父母可能没满60周岁,所以这笔钱可能都没。所以才有“补偿给受害方父母今后的生活费人民币487487元”的说法。
4.死亡赔偿金
20574元/年 谭卓按20年计算 411480元
5.精神抚慰金
以上应该就是"赔偿人民币642613元"的由来吧。
改装车可以买保险吗,问达人。
如果那小子的车有商业险和交强险,这笔钱应该大都是保险公司赔付。
五月 21st, 2009 at 8:31 上午
一百来万对胡家应该不算什么
所以开车的小孩们说,赔点钱了事。你能怪他们有这样的满不在乎的态度吗?因为人家说的是事实。只是钱多点少点的问题。
五月 21st, 2009 at 8:35 上午
这个价钱肯定是“厚道”的,因为富二代他爸妈还指望着这个厚道的赔偿价格在接下来的刑事诉讼程序中起到一点点作用呢,至少平息一下受害者家人的怒火。
交通肇事罪,这个根本判不来几年的。
我不懂法,翻了刑法小册子也对这个“公共安全罪”没个头绪,如果是公共安全罪,起诉方是谁,政府代表全天堂人民?唤达人来讨论下以这个法条惩罚那小子的依据。
难不成这个法条就是用来治上街游行、调查性报道记者或人权律师的? 一头的火!
五月 21st, 2009 at 8:37 上午
希望菜头可以评论一下这条新闻,早上已经让我笑了半天了。
一笑:经济用电背离,发布口径将统一
看过洋葱电影吗?嗯,因为我们提高了胖子的标准,所以全国患肥胖症的大大减少。用电数字受人质疑?嗯,那就调数字好了,反正总归都是数字游戏!!!!!
工业数据屡屡背离用电量 发布口径将统一
http://finance.QQ.com 2009年05月21日03:07 东方网 周晓芳 我要评论(0)
同是对经济状态的反映,两个数据却一降一升,且同比增幅的背离幅度已扩至11个百分点。这种“异常”在今年已经成为“常态”。
一个报喜,一个报忧,工业增加值和用电量数据屡次出现的背离现象,已经引起了相关部门的注意。
《每日经济新闻》了解到,国家统计局、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以下简称“中电联”)的主管部门国家能源局近日就为此召开会议,商议将两数据公布的渠道统一,并同时统一对数据的解读。据知情人士透露,两个数据的新公布办法不日就将出台。
记者从权威渠道核实到的用电量数据显示,4月我国全社会用电量同比降幅为3.63%,较上月2.01%的降幅有所扩大。而此前公布的4月全国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增加值仍同比增7.3%。两数据的背离幅度已扩至11个百分点。
苗头:中电联缓发用电量
按惯例,每月中旬,中电联网站便会公示上月的用电量。而截至昨日,该网站却并未公示4月份的用电量。
记者从有关渠道了解到,中电联暂停公示用电量,很大一部分原因在于统计局公布的工业增加值走势与中电联公布的用电量趋势屡屡背离,受到许多投资者质疑。
据知情人士透露,面对业界质疑,国家统计局和国家能源局两部门近日就此专门进行了商议,目的在于统一统计数据的发布渠道和对数据的解读口径。该知情人士表示,新的办法不日就将出台。
现象:“背离”已成“常态”
尽管中电联没有公布4月的用电量,但由于用电量对把脉经济意义非凡,记者还是从权威渠道核实到该数据:4月份,我国全社会用电量同比下降3.63%,较上月2.01%的降幅有所扩大。同时,1~4月全国全社会用电量同比下降4.03%,和1~3月下降的4.02%幅度基本持平。
而另一个测量经济 “体温”的重要数据——工业增加值,国家统计局上周公布的数据显示,4月全国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增加值仍然保持了正增长,为同比增7.3%,比上年同期回落8.4个百分点,较3月的8.3%回落1个百分点;1~4月累计增长5.5%。
同是对经济状态的反映,两个数据却一降一升,且同比增幅的背离幅度已扩至11个百分点。这种“异常”在今年已经成为“常态”,从官方公布的今年一季度数据中就可以看出,全社会用电量为同比下降4.02%,但同期规模以上工业增加值却增长5.1%。
解释:经济结构变化所致?
这种现象已经引起官方的注意。此前,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宏观经济研究部研究员张立群就在国家统计局网站发表署名文章《正确看待用电量负增长与经济正增长》指出,工业增值和用电量的背离是因为经济结构发生了变化。张的观点也被认为是官方对于两数据背离的解释。
张立群认为,2003年以来我国经济新一轮较快增长中,重化工业一直处于加快发展中,由于其对电力的需求很大,引起发电量增长高于经济增长。但当前重化工原材料行业的调整,必然对发电量与经济增长的关系产生很大的校正力,也就可能在短期内出现发电量(用电量)负增长和经济正增长的现象。
针对张立群的观点,不少分析人士对记者表示,导致两数据趋势背离的原因十分复杂,经济结构变化是其中一个原因,但仅凭经济结构变化并不能完全解释两个数据的大幅度背离。
根据中电联的相关报告显示,有色、化工和建材等4大高耗能产业仍是拉动发电量、用电量高速增长的主要动力。2008年,工业用电增长对全社会用电增长的贡献率在比上年降低27.93个百分点后,仍高达52.71%。专家认为,这说明工业、尤其是重工业在经济发展和用电量上还是占据着重要地位。
五月 21st, 2009 at 8:49 上午
终于知道为啥富二代敢飙车了。
五月 21st, 2009 at 8:54 上午
10楼
免费为谭父代理此案的律师魏勇强表示
这份协议没有什么所谓的内幕,这只是一个民事赔偿,民事归民事,刑事归刑事,两者是不同的程序。谭跃已经讲了,钱不买刑,对于接下来的刑事程序,不存在追究不追究的问题,桥归桥,路归路,家属的意见是很明确的。------------事情应该没完呢。
五月 21st, 2009 at 9:05 上午
现在不过是谭家不追究民事责任了,还有刑事责任呢,旁观中。
五月 21st, 2009 at 9:07 上午
嗯..总觉得还差点了什么。不够劲
五月 21st, 2009 at 9:10 上午
还是有钱好啊!
五月 21st, 2009 at 9:12 上午
看了LS推荐的萨苏的那篇,看到他的这个观点:
“如果能够在网上舆论的推动下,依靠法学界的努力,参考国外经验完成对我国交通肇事法案的修改和完善,增设对“故意”行为(也就是可预见结果的违法行为)引发的恶性交通肇事的量刑条款,加重处罚力度,是否才是杭州飙车案可以引发的最好结果?”
众位,你们觉得呢,是否是否?
五月 21st, 2009 at 9:16 上午
22楼的“不够劲”... ...
握手...
我当时看到和菜头的那篇[杭州是什么人的天堂]
心里浮现的就是张晓舟的那句
弄他!弄他!
五月 21st, 2009 at 9:19 上午
为谭卓念佛。同时想介绍给菜头和大家一个好的旧图片网站:
http://chp.ish-lyon.cnrs.fr/GetFile.php?Table=Image&ID=Image.ID.15653.No.0&Op=O
那位是四十年代美女。更多私人历史照片在:http://chp.ish-lyon.cnrs.fr/,傅秉常先生摄影。他是谁,站上有介绍。
五月 21st, 2009 at 9:27 上午
最不想看到的结果,终于还是发生了。这始终是一片有钱人的乐土。。。唉
五月 21st, 2009 at 9:35 上午
22. sophie Says:
五月 21st, 2009 at 9:07 上午
嗯..总觉得还差点了什么。不够劲
恩,江南梅雨夜,斑马线道口,那孤独悲怅的未嫁女子。
五月 21st, 2009 at 9:42 上午
那危害公共安全又怎么说呢?
五月 21st, 2009 at 9:44 上午
代表做父母的说一句:我要钱干啥?拿命来赔!
五月 21st, 2009 at 9:45 上午
http://sanernanxun.ycool.com/post.2177750.html
...........
交通肇事罪可以多赔些钱,而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则只赔丧葬费、医疗费和父母的赡养费等。.........
考虑到牢房对于胡斌这样的人其实不会真正执行法律的现实,谭家对胡家最狠的惩罚,反而也许是量刑最轻的交通肇事罪。.........................
从此案来讲,考虑到高昂的社会舆论,估计会以三年实刑结束,即这笔赔偿只是对罪名的赎买。..................
注:以上分析得到浙江省律师协会行政业务委员会秘书长、浙江省省直律师协会行政专业委员会秘书长麻侃律师的支持,特致谢忱。...
五月 21st, 2009 at 10:04 上午
法律要修改
五月 21st, 2009 at 10:06 上午
现实就是这样,旁观者再怎么愤怒,结局还是那些人决定
五月 21st, 2009 at 10:07 上午
看来法律还是那样工具化。中国的法律之路看来有的走了。
五月 21st, 2009 at 10:08 上午
这个价钱肯定是“厚道”的,因为富二代他爸妈还指望着这个厚道的赔偿价格在接下来的刑事诉讼程序中起到一点点作用呢,至少平息一下受害者家人的怒火。
交通肇事罪,这个根本判不来几年的。
我不懂法,翻了刑法小册子也对这个“公共安全罪”没个头绪,如果是公共安全罪,起诉方是谁,政府代表全天堂人民?唤达人来讨论下以这个法条惩罚那小子的依据。
难不成这个法条就是用来治上街游行、调查性报道记者或人权律师的? 一头的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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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中国法律里,公共安全指的是D和政府的安全,不是老百姓的安全。
五月 21st, 2009 at 10:09 上午
yimi-heather Says:
五月 21st, 2009 at 8:35 上午
我不懂法,翻了刑法小册子也对这个“公共安全罪”没个头绪,如果是公共安全罪,起诉方是谁,政府代表全天堂人民?唤达人来讨论下以这个法条惩罚那小子的依据。
难不成这个法条就是用来治上街游行、调查性报道记者或人权律师的? 一头的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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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天朝,公共安全指的是D和ZF的安全,不是老百姓的安全。
五月 21st, 2009 at 10:14 上午
frank Says:
五月 21st, 2009 at 4:00 上午
google一下“交通肇事罪 刑法”,3年以下;
肇事逃逸者,3年以上7年以下。
照我的理解,这种闹事飚车致死者应该判的是“过失杀人罪”
+1
美国众议员比尔?詹克洛在被判定犯有过失杀人罪几个小时之后,星期一夜间宣布辞去众议员的职务。共和党议员比尔?詹克洛因今年八月开车时不慎将一个骑摩托车的人撞死。美国中西部南达科他州的一个陪审团判他犯有过失杀人罪。
由八名妇女和四名男子组成的陪审团进行了五个小时的审议之后作出了所有控告有罪的判决。陪审团判詹克洛议员犯有过失杀人罪和其他三项轻罪,就是危险驾车,超速行使和乱撞红灯。 判决宣布后两小时,詹克洛宣布从众议院辞职,从而结束了他一直是相当成功的政治生涯。同时也留下一个疑问,就是谁将接替在众议院里南达科他州唯一的议员席位。定罪消息很快传遍了南达科他州的各个角落。在过去的三十年里詹克洛一直是这个州的著名政治人物。在去年赢得众议院席位之前,詹克洛在这个州做过一期首席法官并担任过两任州长职位。
五月 21st, 2009 at 10:29 上午
亦忱世说新语:有钱能使磨推鬼
文/亦忱
人间天堂某富翁子驾三菱马车以时速70迈飙车杀人。有好事者转告噩耗,曰:“坊间舆情汹汹,皆曰世子该死,应碎尸万段,方解草泥马族众多草民心头之恨也。”
富翁妻遂惶惶然不可终日。以泪洗面通宵达旦,凡十日,未有了时。
富翁哂之曰:“吾文武儿上年冬在沪杭高速驰道飙车,超速75%,其驾照按律应予吊销,不就是老子破费点银钱而使之安然无恙之小事一桩乎?今日之事,虽舆情汹汹,然有司自有主张,夫人不必过虑。实乃再次破费点银子即可摆平矣!有何难办?须知,草泥族向有万古之不易民谚‘有钱能使磨推鬼’。莫哭,它日多费点银钱,为文武儿定然消灾是也。”
越数日,飙车所杀死者之同乡某讼师叩富翁门前来说项。富翁曰:“请问阁下为死者开价几何?”讼师忖,草泥族命价鲜有逾40万贯者,今日,自当利用汹汹之舆情,狮子开口横敲一笔,定能迫使富翁就范。遂曰:“少百万贯之数,免谈。”富翁曰:“讼师此言,正合吾意。依老夫之见,死者不能复生,君以为‘要要生万’数可否令死者之令尊高堂满意乎?”讼师丈二金刚不着头脑,语塞不能言,瞠目以对,面红耳赤,顿然一副蠢样。
良久,富翁见讼师犹如脑子进水,一副愚不可及之熊样,遂胁肩谄笑,把手讼师,曰:“钱财乃身外之物,生不带来,死不带走。今日,吾当厚恤逆子飙车被屠戮者之父母,当以吉祥数113万贯银钱私了恩怨。此数即为谐音‘要要生万”是也。不知讼师以为如何?”
讼师顿然醒悟,眼冒泪花,额手称庆,曰:“OK!”
(2009-5-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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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http://bbs.tecn.cn/viewthread.php?tid=342185
五月 21st, 2009 at 10:33 上午
不过,在我国,貌似不管是交通肇事罪,危害公共安全罪
,还是过失杀人罪,本案最终的判罚应该在三年到七年有期徒刑之间。详见:http://www.tianya.cn/publicforum/content/free/1/1562744.shtml
五月 21st, 2009 at 10:34 上午
萨苏的分析是对的,全国人民的愿望是好的。
但现在不是法律缺陷的问题,是法律能不能真正得到贯彻和执行的问题。
如果钱多的是交通肇事,钱少的就危害公共安全,再完善的法律条文都显得苍白。
什么时候法律的执行真正能不因人而异,再谈修改法律不迟。
天天喊素质教育,可这样的事例会给孩子什么样的教育,培养出什么样的素质?龙应台说“政治家和政客一样,也要懂得民主的精算和权力的技术,但是我想政治家和政客之间有一个根本的不同:政客只看见眼前在广场上摇旗呐喊的成人,政治家的心中,却一定有一个6岁的孩子;孩子的未来,他真心在乎。 ”
五月 21st, 2009 at 10:35 上午
大事化小,小事化了,最好大伙都失忆,当没发生过。
五月 21st, 2009 at 10:36 上午
闲言碎语10条:http://www.zhulianblog.com/?p=330
五月 21st, 2009 at 10:38 上午
一辆车钱
五月 21st, 2009 at 10:40 上午
说真的,谭卓的父母也真不容易。
的确赔多少也不足以换回生命,但,这样的赔偿协议只有他们双方有权利决定。
过多的恶意猜测,也许只是意欲控制别人生活的面具
五月 21st, 2009 at 10:45 上午
看了《杭州飙车与福冈判决》。。。
希望有学法律的人能看到自己以后工作努力的方向
五月 21st, 2009 at 11:14 上午
平民百姓永远处于两难的境地中,这是现实。
如果不接受协议,只能等着更大的不公平到来,粉身碎骨,生无可恋都是可能的事情。
所以只能接受,只能打落牙齿和血吞。
而对于“他们”而言,接受协议无疑是一个福音。因为受害的一方沉默了,事情淡出公众视野了,“他们”就能通过自己手中的魔力,大事化小,小事化无。
我只能说,当公义已被绑架的情况下,谭卓父母只能如此了。不然,就是拼尽后半生,又能如何呢?
五月 21st, 2009 at 11:46 上午
唉~
五月 21st, 2009 at 11:48 上午
还是钱的问题。没钱的人不会开跑车,也不会撞人所以不用赔钱,只能等人家来赔。有钱的人开跑车,有钱所以能撞人,因为赔的起钱。有钱也可以少坐牢,也可以再买驾照,然后时刻准备着享受到底撞人还是不撞人的刺激。。。循环。。都说常常原谅自己的人,一般都得不到上天的原谅,这都谁编的骗人的话啊~
可是人也死了,不赔钱又怎么样呢?有怎样的解决办法让胡一样的人真正知错呢?
这样的结果显得大家的讨论多么无意义。。。
五月 21st, 2009 at 11:49 上午
民事归民事,刑事归刑事,两者是不同的程序。
现在只是出来了民事的解决方案,刑事方面还没有出来结果,所以还需要继续关注。大家也不用急着下结论。看刑事结果出来再说
五月 21st, 2009 at 11:54 上午
那天我看人不顺眼了,我给他113万,撞死他!!!!!!
我还可以顾个凶手,就用84码的速度,弄死他!!!!
我给凶手200万!!!NND
有人报名不?
五月 21st, 2009 at 12:07 下午
看网上新闻的评论就为谭家人不忿,没想到菜头这里也在说这件事,想着看菜头文章的人性能好一些,居然还有这么多冷嘲热讽。。。
只想问一句:如果你们是谭卓父母,你们怎么办?不接受协议?人家也是五六十的人了,还要过生活,能有一个可以接受的赔偿不容易了——不接受这个协议,最终得到的只能是更少!
对肇事者的惩罚,是法律部门的事,不是受害者家属应承担的责任。
在网上过过嘴瘾,骂骂别人,是最容易的事!你要真是那么义愤填膺,真是那么正义凛然,你可以去法院示威,去政府抗议——只怕你又要说怕被抓起来了。
五月 21st, 2009 at 12:18 下午
还能怎样,一命偿一命么~ 说到底,还是网民心中一口恶气没撒出来。植根中国多年的功利主义思想,也不是一朝一夕可以解决的。但很多这样的事件汇集在一起,总会形成喷薄之势。只是希望这样的时刻能早点到来。
五月 21st, 2009 at 12:21 下午
我觉得在这里发言的每一位,没有说谭卓父母的不应该拿赔偿。只是觉得除了钱应该有法律方面惩罚啦。。
都是网上,骂骂人也不行。以后大家都不要发表言论了,要骂只能去政府门前抗议。。。要求是不是高了点?
五月 21st, 2009 at 12:40 下午
在中国这种法律制度下,有结果总比没结果好。
有时候“法律”这种武器不是谁都拿得动的,也不是谁都有的拿的。有权有势自然拥有这种武器,而且还十八般武艺样样精通,平头百姓怎么去PK?什么时候所有的中国人、企业、政府、组织都发一样的武器,着相同的装备,在同一个平台上PK,这样才公平。
五月 21st, 2009 at 12:41 下午
我在想,
如果某一天,
胡斌被正常行驶的奥拓撞死了,
该怎么赔款呢?
如果某一天,
胡斌被非正常行驶的奥拓撞死了,
又该怎么赔款呢?
五月 21st, 2009 at 12:44 下午
clint Says:
五月 21st, 2009 at 7:35 上午
萨苏最近有一篇《杭州飙车与福冈判决》,我觉得讲的比较在理,大家可以移步一观
同意
五月 21st, 2009 at 12:45 下午
钱真强大。
五月 21st, 2009 at 12:48 下午
生命不可用金錢衡量
五月 21st, 2009 at 12:54 下午
转自路人甲(说的比较在行)
我就再贱一回,我是学法律的,以前做过公诉人,现在不干了,欢迎删帖和批评。以下是我和同事讨论的时候的邮件内容:
3.回到案件本身,交通肇事罪是过失犯罪,以发生最终的损害结果为要件;以其它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是故意犯罪,不以有最终损害结果为要件。因此:
(1)富家子是故意(包括直接和间接两种)还是过失(包括疏忽大意的和过于自信的两种)?法律上的主要争议其实就是富家子是放任浙大学生被撞死的事实发生(间接故意),还是富家子飙车自以为技术很好,以为可以避免交通事故,而最终没有避免(过于自信的过失)?简而言之,判断是间接故意还是过于自信的过失,就是看最终损害结果的发生这一事实,与肇事者的主观追求是否矛盾。如果死人这一结果与富家子在交通事故发生前的主观追求不矛盾,那么可以认为他有故意,否则,应该是过失。富家子脑子有问题吗?开车不就是图开心嘛,低级趣味嘛,这怎么可能包括撞死人这样的追求呢?
(2)富家子是个人犯罪还是共同犯罪?不展开谈了,就说个结果,如果定以其它方法危害公共安全,那么当晚飙车的三个人是共同犯罪,而且是既遂,三个人要一起判刑,而且基本上是同一级别,不区分主从犯,要死刑基本上三个都是死刑?大家以朴素的马克思主义价值观判断一下,这公平吗?
(3)如果飙车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那么酒后驾车算不算?车辆有刹车障碍还驶上马路算不算?技术不好的马路杀手算不算?相当一部分的违反交通法规的行为都可能造成不确定的人员伤亡,那么故意违反交通法规都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吗?请注意,这里不要求有损害结果发生,你敢这么做就是犯罪了!那么我们不禁止机动车上马路,我们还能做什么?
4.最后,刑法最基本的原则是罪刑法定,事先想一个先杀之而后快的结果,再去刑法中找能够实现这样结果的罪名,这样的做法是中国花了几十年想去改变的。刑法是社会的最后防线,试图用刑法制裁代替道德谴责是十分危险的一个倾向。公正审判应当是不枉不纵,而现在更多人是看重“不纵”,而对“不枉”呢?富人嘛,活该!
脱罪富人与枉法官员蔑视法律,汹汹民意又何尝不是?
——我为富家子的不负责任愤怒,但我誓死捍卫他受到公正审判的权利。
五月 21st, 2009 at 12:58 下午
不是说了么,民事归民事,刑事归刑事,拿民事赔偿金和追究其刑事责任两码事e
个人认为,这个赔偿金协议的太低
五月 21st, 2009 at 1:05 下午
社会公众事件,一般都能推进法制的进步与普及,所以看看《调包婴儿》的结局,感觉很欣慰,这就是民意下的法制进步,杭州事件,爱害者得到高额赔偿后,就会应了拿钱手短,吃人嘴软的老话,无论如何是会对最后判决起作用的,必竟这钱好像比正常赔偿多了很多应该是!
五月 21st, 2009 at 1:11 下午
一开始就想到会这样,唉
五月 21st, 2009 at 1:28 下午
感性了容易偏激,理性了就会冷漠。
“我为富家子的不负责任愤怒,但我誓死捍卫他受到公正审判的权利。”
那么我希望你们誓死捍卫的审判快点来到,我要看看到底什么是公正的!
五月 21st, 2009 at 1:44 下午
65楼,你们公诉人还要意思谈公正审判!中国有公正审判么?
五月 21st, 2009 at 1:50 下午
有些人一谈到钱,就觉到是封口费。
不管拿不拿钱,追究胡斌刑事责任的,都应该是司法机关,也就是检察院起诉,法院宣判。
人反正是死了,难道谈家不要死亡赔偿,就能表现得很彪悍吗???
五月 21st, 2009 at 2:02 下午
谭在HP公司吧?
年收入在杭州怎么也有10W吧...
五月 21st, 2009 at 3:04 下午
不知道胡斌换辆新车(肯定会换)会不会超过113万,人的命到底值多少钱,想到这里就忍不住的悲哀起来。
回头来说,113万不算少,一条命20万(管你是什么人)或者2万在中国也是司空见惯。
五月 21st, 2009 at 3:29 下午
什么东西都能换算成钱
这个社会还真是强大到令人发指
五月 21st, 2009 at 3:31 下午
难道不应该赔偿吗?刑事责任方面,继续观望中......
像福冈那对父母那样的,值得敬佩。但是如果没有做到像他们那样,那谁也没有权力去指责吧。更何况,在中国,可能各方面压力更大
五月 21st, 2009 at 3:45 下午
胡家夫妇不想让儿子受苦,费尽心思帮儿子擦屁股,想必能体会到谭卓父母的伤心绝望吧。
如果上次飙车违章被逮到时,让胡某承担应该承担的责任,今天就不会害死一个风华正茂的优秀青年,抛下亲爱的父母、心爱的女孩。真是作孽!
魏律师很尽职,他应该从经济方面为谭卓父母着想。
五月 21st, 2009 at 4:57 下午
487487=死吧去死吧,切?
五月 21st, 2009 at 5:22 下午
这件事上网民的疯狂与什么反日反法之类狂热别无二致
这次是要撞人的去死
反日是要“干死小日本”
我们是不是太不把“死”当回事了
五月 21st, 2009 at 5:51 下午
民事责任不予追究了,
那么刑事责任呢?
五月 21st, 2009 at 5:59 下午
赔了钱就不用做牢了?
NND ,什么世道!!
五月 21st, 2009 at 6:17 下午
还是有钱好啊,可以飞车在大街上把人撞死了也不用偿命,这个就是游戏的规则。
五月 21st, 2009 at 7:23 下午
凌凌发 Says:
五月 21st, 2009 at 10:09 上午
yimi-heather Says:
五月 21st, 2009 at 8:35 上午
我不懂法,翻了刑法小册子也对这个“公共安全罪”没个头绪,如果是公共安全罪,起诉方是谁,政府代表全天堂人民?唤达人来讨论下以这个法条惩罚那小子的依据。
难不成这个法条就是用来治上街游行、调查性报道记者或人权律师的? 一头的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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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天朝,公共安全指的是D和ZF的安全,不是老百姓的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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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顶这个
五月 21st, 2009 at 7:30 下午
没人会代表老百姓的,受害者不会,D和ZF也不会,没有。
http://blog.sina.com.cn/s/blog_476745f60100djvh.html
这个也太理想了,改法还是修宪,还是那几爷子在玩。一样的游戏规则,一样的游戏,在我天朝就能玩出新花样来,这叫水平。
五月 21st, 2009 at 9:45 下午
谭卓的父母有他们的难处,他们不得不作出选择。到底是严惩肇事者,还是为以后的生活做点计算。法律不能让受害者在各方面得到保障,似乎只能在里面做权衡选择。法律在保护肇事者。问题是为什么法律会保护肇事者?是zf没认识到这保护,还是认识到了,甚至故意这么定的法?
困惑~
五月 21st, 2009 at 9:52 下午
哥们有一天,就他妈的想不开了,开车出去狂飙,,,,,,真爽
五月 21st, 2009 at 10:33 下午
赔得很多了,大学生的命还是比煤矿工人值钱。
五月 21st, 2009 at 10:51 下午
不知道中国有没有终身吊销驾驶执照,如果有的话,就应该让这类人终身不能开车!
五月 21st, 2009 at 10:59 下午
如果谭卓在天有灵,也能稍稍告慰一些了。毕竟他的父母有了生活着落。
法律和道德上的问题,让那些专家们去发表意见吧。
五月 22nd, 2009 at 12:45 上午
请注意两点:
1、胡斌以涉嫌交通肇事罪被移送杭州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2、菜头起的标题:协议
赔偿金额只是协议的表面,真正的协议是:交通肇事罪。这意味着胡最多只要名义上关三年,就一点事都没了。
心碎无奈的谭家父母放弃了。。。。。。金钱战胜了公正,协议代替了法律。这几天过马路总是很紧张。
五月 22nd, 2009 at 12:53 上午
皱起的眉头怎么也抚不平了
五月 22nd, 2009 at 12:55 上午
5.7杭州飚车案的唯一胜利者是握有绝对仲裁权和最强势话语权的ZF。
交警支队的负责人当时信誓旦旦地说这次事故会得到公正的处理。该负责人强调,对该案的处理,公安机关将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依法、严格、公正办理,确保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案件办理的进展情况,将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及时向社会公布。
(以下假定肇事者的家庭背景为单纯的财富新贵吧。)
结果,因为这是全国瞩目的公共事件表演机会,肇事者就要用更多的钱去把舆论导向明显的”危害公共安全罪“的仲裁转变成本来算是公正合理的”交通肇事罪“的仲裁,他们的花费估计远不止113万。
失去心爱的孩子,晚年丧子之痛,谭跃夫妇所遭受的打击恐怕是此生中最沉重的,他们的损失难以弥补,远远不止113万。
这次事件其实是握有”疑似“仲裁权的财富新贵和握有相对话语权的知识分子之间的血腥PK,只是,他们都输了。这是他们为“公正”二字付出的代价。
五月 22nd, 2009 at 8:09 上午
如果谭卓在天有灵,也能稍稍告慰一些了。毕竟他的父母有了生活着落。
法律和道德上的问题,让那些专家们去发表意见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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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只从经济上看、 一百多万在这个时代够养老吗?
五月 22nd, 2009 at 8:43 上午
菜头很少只是转述一个新闻而不发表评论,也许我们谁也没有资格对他父母的选择说三道四,只是这个结果确实很让人无语,有感情上的难以接受,也有现实中的无可奈何。
五月 22nd, 2009 at 9:17 上午
再顶43楼凌凌发:“如果是公共安全罪,起诉方是谁”
我是法盲
五月 22nd, 2009 at 9:26 上午
杀了“胡斌”又能怎样呢?有多少个类似的富二代!
五月 22nd, 2009 at 10:09 上午
各位是不是把113万看得太多了?
不就是一套破房子吗?
我觉得要把胡斌家90%的家产赔上,才是合理的。
总之,也要让胡家日子过得痛苦才是。
哈哈哈!
你觉得我仇富吗?
但是你不觉得我们的环球时报、参考消息、cctv每天都在仇美吗?
五月 22nd, 2009 at 10:10 上午
# qingwa001 Says:
五月 22nd, 2009 at 9:26 上午
杀了“胡斌”又能怎样呢?有多少个类似的富二代!
××××××
上一个是一个,不是有个成语叫做“以儆效尤”么?
五月 22nd, 2009 at 10:13 上午
# xiaoxiao Says:
五月 22nd, 2009 at 9:17 上午
再顶43楼凌凌发:“如果是公共安全罪,起诉方是谁”
我是法盲
×××××
和颠覆国家罪、良心罪、泄密罪一样,起诉方是政府。
不过逻辑上是这样,事实上是童话。
五月 22nd, 2009 at 11:34 上午
就交通肇事来说,113万算赔了不少钱,
法官也会酌情的。
这就是中国的现实。
某次参加死刑论坛,一个学者在论坛上批评了交通肇事拿钱买刑的问题,某中院某厅长当场大声喝断道:“如果法院量刑时不考虑赔偿的多少,那受害者家属不能获得任何赔偿就是正确的了?”这种完全违背刑法原则的话,竟出自一个厅长之口,没有一点学术礼节不说,法学素养之差,震惊全场。可你说他说的没有道理么?这就是中国的司法现实。
五月 22nd, 2009 at 4:22 下午
642613 + 487487 = 1130100 多出来的100块是律师费?
五月 22nd, 2009 at 4:27 下午
嗯,浙大毕业高材生值几个钱?
113万
五月 23rd, 2009 at 12:34 下午
113万不多也不少。
但对肇事者的惩罚呢,是否该考虑终生吊销驾驶执照,难道再撞死第2个赔300万,第3个赔600万,那我赶紧去赚钱,赚够了113万,开个宝马把这小子灭的的说,免得碰上他来撞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