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东县政府新闻发言人通报“邓玉娇案”最新情况
来源:长江巴东网
时间:2009年5月23日凌晨1:37
本网讯 5月22日,巴东县政府新闻发言人欧阳开平通报了“邓玉娇案”侦办的最新情况。
连日来,公安机关采取得力措施,加紧侦办“邓玉娇案”。巴东县政府新闻发言人在通报该案最新情况时说,公安机关以雄风宾馆休闲中心梦幻城涉嫌色情服务,于22日对雄风宾馆经理贺德红进行了依法传唤。经警方找邓玉娇、有关证人进一步调查和现场勘察,证实不存在邓玉娇被强奸的事实。邓玉娇及其母亲和其他亲属对受委托律师不顾事实向外散布“邓玉娇被强奸”一事感到非常愤慨。目前邓玉娇母亲张树梅已声明与受委托律师解除委托关系。原因是受委托律师未履行好职责,没有对委托人提供实质上的法律帮助,偏离了委托的方向。经查,公众关注的“邓玉娇案”中“第三人”系巴东县野三关镇财经所转制分流人员邓中佳,公安机关认定其没有违法行为。
另讯 “邓玉娇案”发生后引起社会广泛关注,为了确保信息发布的公开透明、及时、准确、权威,巴东县政府新闻发言人欧阳开平负责对外发布“邓玉娇案”的相关新闻信息,通报有关情况。有关新闻信息咨询,可与巴东县新闻信息中心联系(电话:0718—4333053)。
邓玉娇案夏霖律师紧急声明
来源:夏霖博客
时间:2009年5月23日22:28
关于邓玉娇一案的声明
今天早上,我们看到了长江巴东网的新闻通稿,该稿称邓玉娇的母亲张树梅声明解除与我们两位律师的委托关系,非常震惊。自从5月21日张树梅被野三关派出所所长谭静带走之后,一直无法顺利沟通,关于是否解除委托关系一事我们并不知情。况且,这样的声明从政府口中发出,十分不妥,让人疑窦丛生。
上午10时40分左右,张树梅来电表示,政府新闻通稿中关于她的声明不实,她并没有决定与我们解除委托关系,要求与我们见面。我们等至下午4时许,张树梅忽然致电要求解除委托关系,不肯与我们面谈。
此前,媒体报道称我们发现此案存在“强奸”情节,这是不实报道。我们所指的是“性侵犯”,构成法律意义上的“强奸(未遂)”,并不是民间俗称的“强奸”。
对于政府这种不妥行为,我们表示强烈愤慨,对前辈和同行张思之、浦志强律师的《致夏霖律师的声明》,表示谢意。
特此声明。
北京市华一律师事务所 夏霖、夏楠
2009年5月23日
附:浦志强 张思之《致夏霖律师的声明》
夏霖律师:
联系困难,沟通不便,师友同道十分挂念。
目前巴东情况令人担忧,考察你们前段工作,就我们所见,完全合法,无懈可击。信赖你的职业操守,不担心你的业务能力,只是牵挂你们的人身安全。
经反复商量,建议重点取得家属配合,了解更多案件情况。这是《刑事诉讼法》第96条第2款赋予律师的职责,你不必顾虑。
如有不适,请设法电告,我们将随时前往。凡诉讼,终有水落石出之日,眼下不必过于着急。
关注着你们,相信你们,等你们归来。
浦志强 张思之
2009年5月23日



五月 24th, 2009 at 12:34 上午
五月 24th, 2009 at 12:37 上午
就好像一个人躲在房间看恐怖电影似的,这现实
五月 24th, 2009 at 12:40 上午
刚刚从嘻嘻TV看到了报道,就过来留言了。
五月 24th, 2009 at 12:46 上午
虽然远在天边,看着这件事的发展我仍然感到不寒而栗,菜头有没有看到时寒冰的那最后一篇分析?值得一看。一声长叹,苦命的中国人,难道终究难逃暴力轮回的苦海?
http://shihb.blog.sohu.com/116967734.html
五月 24th, 2009 at 1:01 上午
她的妈妈。也许跟杨佳的妈妈一样。。。
五月 24th, 2009 at 1:15 上午
好恐怖
五月 24th, 2009 at 1:16 上午
先控制家属,然后再强行更换律师....和杨+案的操作手法一样嘛。看来他们干顺手了,熟门熟路。
五月 24th, 2009 at 1:18 上午
在中国做律师和媒体的如果是好人就命苦死了。。。
五月 24th, 2009 at 1:40 上午
“2009年5月23日凌晨1:37”!!!
又是“半夜鸡叫”!!!
五月 24th, 2009 at 1:47 上午
律师斗政府,很玄啊.
夏霖、夏楠两个人可要多注意安全了.
五月 24th, 2009 at 2:27 上午
鸡眼大的七品县官也不去问问清楚,你们在和谁叫板,哼哼
五月 24th, 2009 at 4:15 上午
明天开始是不是关键字“邓中佳”会多起来?
五月 24th, 2009 at 7:21 上午
http://cache.daqi.com/view/2584352.html
对于律师,我再给出从另外一个角度看到的观点。我本人并不具备完善的法律知识去判断整个事件。
不过看到律师报头痛哭的报导以后我只能说自己无语。
五月 24th, 2009 at 11:34 上午
嘿嘿 Says:
先控制家属,然后再强行更换律师....和杨+案的操作手法一样嘛。看来他们干顺手了,熟门熟路。
五月 24th, 2009 at 11:41 上午
天黑请闭眼
五月 24th, 2009 at 12:07 下午
用法律程序是预见的结果,用刀可能是另一个结果。怀念杨佳,刀客不朽。
五月 24th, 2009 at 12:30 下午
2009年5月10日20时,湖北省巴东县野三关镇招商办主任邓贵大同志酒后本可以回家休息,但陪同客人兴致很高,要求到“雄风”宾馆休闲中心“梦幻城”消费,邓贵大同志为把工作做得更好,只好不辞辛苦了,进入水疗区一包房,只见邓 玉娇主动上前,要求提供特殊服务,邓贵大同志以自己是D员和干部为由严正拒绝,双方为此发生口角!邓 玉娇认为男人到这个地方来,就是寻欢作乐的,把邓贵大拖到隔壁服务员休息室,欲再次非礼,邓 贵大同志说我是个很廉洁、正派的干部,没有钱消费并获得你的服务,但邓 玉娇从邓贵大口袋中摸出一叠钱,说:“这是什么?你不是有钱吗?”邓 贵大立即抢回,在邓玉娇面前晃了晃,耐心教育道:“这是公款,公款是不能用来支付这方面的消费的,知道吗?”坚辞特殊服务,邓.玉娇.并不死心,继续纠缠,争吵中,休息室内另两名服务员上前劝解,邓.贵.大急欲离开休息室,邓.玉.娇将其拦住并按倒在沙发上,邓.贵.大又欲起身离开,邓 玉娇再次将邓贵大按倒在沙发上,邓 贵大执意不从,邓 玉娇见到手生意泡汤,恼羞成怒,遂拿出一把水果刀起身向邓 贵大刺击,致邓贵大左颈、左小臂、右胸、右肩受伤。黄 德智见状上前阻拦,邓 玉娇又刺伤黄右大臂。邓 贵大因伤势严重,经抢救无效死亡。死前邓贵大对前来抢救的同事说了最后一句话:“我保住了公款,没为组织上丢脸。”同事感动得流下了两行热泪,表示一定要为邓贵大报仇雪恨,将罪犯行之以法,认为邓 贵大同志是学习的好榜样,热情赞颂邓 贵大生的伟大,死的光荣
五月 24th, 2009 at 12:31 下午
希望两位律师在重压下能够继续坚持!
五月 24th, 2009 at 1:06 下午
邓没有被强奸。
我们也没有被强奸。
我们只是被弄,随便弄,不用付任何报酬。
权贵就是接二连三抽我们的脸,我们又能如何?
打完左脸,我们接着献上右脸。
夕夕禾口言皆。
五月 24th, 2009 at 2:35 下午
杭州飚车案、三百万金案、株洲塌桥案、邓玉女乔案的结果真TM让人无语。这片神奇土地上赤裸裸的罪恶呵!
五月 24th, 2009 at 2:52 下午
唉,张树梅,难道又一个“王静梅”?
我们能够做什么……
五月 24th, 2009 at 3:05 下午
从律师出来发表的求助不难猜出邓玉娇究竟难逃一死
五月 24th, 2009 at 3:10 下午
哈哈。这么点事居然还弄成个小罗生门。
五月 24th, 2009 at 3:13 下午
“此前,媒体报道称我们发现此案存在“强奸”情节,这是不实报道。我们所指的是“性侵犯”,构成法律意义上的“强奸(未遂)”,并不是民间俗称的“强奸”。”
五月 24th, 2009 at 5:41 下午
中青报上,傅达林以习水案和邓玉娇案为对象,分析了社会舆情对案件的影响,建议司法机关“对舆论既要敞开胸怀、包容接纳,同时也要理智甄别、以理服人。针对大众对专业法律问题的误解,最好的沟通方式就是答疑解惑,“心平气和”地作出法律释疑。”本人也深以为然。但傅老师担心“随着公民表达的充分与广泛,舆论监督的界限也突破以往质疑的底线,直接对司法专业判断形成干预”,本人却不敢苟同。
在我国,法院司法独立,法官依据事实和法律做判断,不受外界非法干预。社会群众作为国家的主人、法律的名义制定者,通过各种形式对法院司法行使监督权。舆论监督和司法独立都是我们必须恪守的原则,两者统一在“实现正义”的目的中,并不必然对立。公众有权监督司法机关执法司法过程,也有针对个案表达观点的权利——不论这种观点是否正确。法院独立审判受法律保障,公众的观点并不能直接对法院产生作用。如果说社会舆情对法院做专业判断有作用,那也只是影响而已,是间接作用,并不能“直接对司法专业判断形成干预”。 在国外,陪审团成员都不是法律专业人士,但是陪审团却掌握着罪与非罪的事实认定标准。其理由在于:法律是人民的代表制定的,而陪审团成员正是代表人民聆听审讯。如果一个行为被陪审团认定为无罪,那就说明这种行为并不具有社会危害性,不需要给与法律的制裁。如果社会公众的观点与法律专业观点存在巨大差异,只能说法律没有真正反映人民的本意。在我国,干预司法的情况也许存在,却没有一例是社会舆论直接作用的结果。公众没有直接制约法院的能力,相反,我国公众表达权事实上却经常受制约,这顶干预司法的大帽子戴的实在冤枉。何况从实际情况来看,正龙拍虎案,杨佳案,舆情不可谓不强烈,对我国法院产生的实际影响有限。许霆案产生了一些影响,但绝不是干涉,更没有导致法院枉法判决。俺倒是担心,傅老师的担忧一旦被人采信,又成了干预公众表达的借口!
就个案判断而言,傅达林也认为仅靠媒体资料做判断不准确,但这依然不妨碍傅老师依据媒体资料做不准确的判断:“从现有媒体报道的事实看,考虑案发的时间、地点等因素,很难说邓玉娇就到了非要采取刺死人的方式来实施防卫的程度,即便是一种防卫,其行为在法律上也更接近于防卫过当。”从媒体报道上看,死者涉嫌强奸。对强奸采取防卫行为,造成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法律并不要求死者对邓的侵犯达到“非要采取刺死人的方式来实施防卫的程度”,只要其行为现实的危害了邓的人身安全即可。何况邓的行为只是刺,其目的不一定是“死”。忽略这一情节,傅老师的分析就显得片面,有企图诱导公众之嫌。
话题拉的稍远一点。最近广为关注的舆情影响司法的事件还有杭州阔少飙车撞人案。针对阔少胡斌的行为定性上,公众和司法机关的认知差别同样非常巨大。在有“二环十三郎”被指控“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先例情况下,杭州公安和检方依然认定阔少“交通肇事”。在分析舆情对案件的影响上,傅老师舍弃这样的好素材,不知是有心还是无意?当然,我国不是判例法国家,先例并不对后来案件产生制约,但是我国法制统一原则却是必须要遵循的。司法机关如何解释阔少与十三郎定性的差别,是否有难言之隐?我想,这才是司法机关说理缺位的真正原因吧?
窃以为,舆情从来、将来都没有干预司法的能力。舆情确实对司法产生影响,但是这种影响也仅是监督司法机关正确执行民意而已。
五月 24th, 2009 at 7:12 下午
转:
文/周筱赟
核心提示
我得到最新消息,邓玉娇案可能要发生重大变故!对邓玉娇实施性侵害的可能不是邓贵大,而是被邓玉娇刺伤的黄德智。也就是说,邓玉娇可能杀错人了!这样一来,案情就越来越复杂,也越来越对邓玉娇不利。搞不好,邓玉娇的命都难保了。
律师和记者的职责不同,记者的职责是揭示真相,即使同情弱者,也不能因此而掩盖真相,但律师完全不同。律师的职责是接受当事人的委托,在合法的范围内为当事人辩护,以免于或减轻刑责。
这两个律师,在邓玉娇案中却表现的极端不专业,实在让人非常难以理解。不过我并不因此认为两个律师就是卧底。但是,自从这两个律师代理后,一切实质上对邓玉娇极端不利,要让邓玉娇难逃故意杀人罪的证据,全部来自这两个律师。律师所做的,应该是寻找警方调查中的漏洞和矛盾,为委托人免于或减轻刑责。但他们却没有这样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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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不说,这个事件真的是很复杂!
五月 24th, 2009 at 9:11 下午
不得不说 看过26L的回复后 我浑身的鸡皮疙瘩都起来了
这是怎样的一个世界。
五月 25th, 2009 at 12:11 上午
希望这些律师能诚心,不要老想着自己出名,另外看了一些文章说夏霖RP有问题,有心的可以谷狗一下
五月 25th, 2009 at 9:49 上午
# 秋去雁不归 Says:
五月 24th, 2009 at 11:41 上午
天黑请闭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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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杀手杀人...
五月 25th, 2009 at 3:00 下午
无耻啊无耻。
朗朗乾坤之下,竟有如此无耻之事。
五月 25th, 2009 at 3:03 下午
请社会舆论关注两位律师,保护好他们的人身安全
请律师先生注意防火防盗防自杀。
五月 25th, 2009 at 3:10 下午
时寒冰先生的评论
http://blog.sina.com.cn/s/blog_4b02a21a0100dz2g.html
五月 25th, 2009 at 9:49 下午
一看到哭,就觉得这两律师有问题。想操纵民意的可能性非常大,没想到却弄巧成拙。虽然同情邓玉娇,但想想当时除了主要的当事人,起码还有另外三个人在场,强奸应该是不大可能的,更合乎常理的可能是因为被拒绝而想“教训”一下邓。其实让在场证人每个人还原一下事发现场就行了,网上的信息太多,反而使事情变得扑朔迷离。
六月 1st, 2009 at 10:26 上午
说起来觉得一直很神奇的是,在场的另外两个官员,一直都被提及的很少,只是说贵大同志被戳了才动手拦截。。那这几个个欧吉桑,在矛盾激化到动刀子之前,在边上干了些啥呢?
PS此为悬疑惊悚片的好剧本,期待好来屋的有识之士挖掘一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