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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个月的两个头条新闻马上就要尘埃落定。邓玉娇一审判决下达,有罪而不罚,十日后开释。杭州飚车案如无意外,结局可能也与此类似:最高一档实刑,不得假释缓刑。

有人已经在欢呼胜利了,我却看不到欢呼的理由。很多人大概都没有弄明白一点,邓案的本质是烈女刺杀龟公。被杀死的是为人强拉皮条的业余龟公,而不是想把强奸变成嫖娼的禽兽。而且,发生刺杀的地点已经不是意图强奸的第一现场,而是在洗浴中心的大厅里。本来,可以经由这个案例探讨正当防卫、防卫过当和无限制防卫之间的关系。一旦判决,会为更多的邓玉娇提供法律保护,起码让普通民众家的子女知道在什么情况下可以使用无限制防卫原则,直接击杀,从而保护自己。但是,现在已经没有这种可能了。精神状态作为一种技术手段,使得案件的审理变成政府、民众和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平衡。然而精神状态判断是全然弹性的,下一个邓玉娇也许就没有这种幸运了。

对于邓玉娇来说,现在的结局是现实条件下的最好结果。不用因此而进监狱,是个人大不幸中所能争取的大幸运。如果说到胜利,那么邓玉娇的幸运的确可以告慰如此多的人,以及他们在这些天里网上网下的奔波。只是代价却依然沉重,因为我们还是在解决个例。法律在其中起到了多大的作用?它是否经得起后世的考量?留下的是一连串的问号。更别说龟公之死吸引了所有人的注意力,而强奸犯却获得了最大的空间,竟然在这样一起轰动全国的案件中完全缺席。也未能解答一个疑问:如果当事人精神状态并没有问题,遭遇类似的侵害,会有怎样的结局?又能如何避免这种不法侵害?除了改变个人境遇之外,沸沸扬扬了那么长时间的一个事件没有得出任何现实性的结果,我以为不是成功,而是所有人的失败。

在法律、民众和政府三者之间,为了平息民意,而采取法律上的手腕,伤害的是法律本身。法之所以为法,就应该是举世汹汹而大法官不为所动,按照法律径直办理。现在的做法,其实指明了一条羊肠小径:只要闹大了,可以弄个精神鉴定结果,就可以免罪。因此,类似的处理方式反而鼓励了更多类似民意表达的出现,直至法律的声音完全被淹没,大家比谁的声势更旺。司法不能独立,最终大概也只有这种结局。这种处理方式固然多快好省,快刀斩乱麻,但是社会进步的机会也因此消失无踪。

等事件,等声浪,而不是等待法律,本质上和等青天大老爷没有什么不同。只不过,这次的包公胆小,听不得大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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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 Responses to “尘埃落定说玉娇”

  1. father36 Says:

    沙发法律?
    有时候就像个传说。。。

  2. 张培鸿 Says:

    免除处罚不存在十日后开释的问题。
    即使判处缓刑也是当庭释放。何况邓此前已经变更强制措施为监视居住。

  3. Spring.Y. Says:

    同意!

  4. 张培鸿 Says:

    如果定交通肇事罪的话,最高刑7年,如果有逃逸,最高15年。所谓缓刑,只适用于3年以下的徒刑和拘役。
    而假释,是刑罚执行程序的概念,不是量刑程序的概念。在行刑过程中,对于某些暴力性质的故意犯罪有不得假释的规定,但是显然不可能用在作为过失犯罪的交通肇事刑罚中。

  5. 枫子 Says:

    法而不法。

  6. mm0703 Says:

    听不得大声。。。。。。

  7. Hexe Says:

    就這樣想起來4個字——無法無天

  8. 遥远 Says:

    法律?只是在书面上存在的一种理论。

  9. 小海 Says:

    中国的法律就是一坨屎,只要手里有权,就可以给这坨屎捏出一个尖儿。

  10. ken Says:

    想不到上海这里的所谓“迎世博-志愿者”,竟然不是真的想为世博无私的尽份力的普通人。 而是警察冒充的。。。
    都是为了完成上面下达的任务。真服了这个“体制”了。

  11. hurrycong Says:

    前排围观

  12. doll Says:

    法律反倒是其中发挥作用最小的东西了。虽然一直以其面貌出现。

  13. et27 Says:

    所以今天饭否传来消息时,我没有一点高兴。连运作这事背后的高层次的人都是这种眼光,远远落后于时代,没有高瞻,只有苟延啦。

  14. anony Says:

    说得很对,我们最需要的是每个人都能用法律保护自己,而不是用互联网保护自己。

  15. et27 Says:

    又及,朱明勇律师指出,巴东政法委书记就是杨公安局长,司法三权通归D权,似乎是从江core建立起来的,这种体制那来的制衡?今天能看到杨的下属法院判令另一下属检查院的公诉部分成立,同时驳斥了杨自己的侦查结果,够周伯通啦。

  16. aii Says:

    螳螂的力量?

  17. 杨炳佳 Says:

    宪法都不行了,其他法律有屁用

  18. diyia Says:

    顺便想问一菜头:钱烈宪出院了吗?几个月过去了,怎么网上找不到他的任何一点新消息?

  19. 神兽 Says:

    结果对今后意义不大

  20. 映波 Says:

    ——为了平息民意,而采取法律上的手腕,伤害的是法律本身。

    有道理,邓案的最终判决不排除受到民意裹胁,尽管这种民意常是善意的,法的独立性还是受到了伤害,而没独立,又何来法之权威?这些容易理解
    可问题是法不是一切,制度非常重要也从来不可能万能,更何况菜头同学宝贝“大法官”的超然独立本来就有虚拟的意思……
    应该怎么办我也不知道。别问我~~

  21. law耶 Says:

    是的,"本来,可以经由这个案例探讨正当防卫、防卫过当和无限制防卫之间的关系。一旦判决,会为更多的邓玉娇提供法律保护,起码让普通民众家的子女知道在什么情况下可以使用无限制防卫原则,直接击杀,从而保护自己。但是,现在已经没有这种可能了。精神状态作为一种技术手段,使得案件的审理变成政府、民众和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平衡。"

    邓玉娇“有精神病”,黄某某的强奸罪还调查不?

  22. zephyr Says:

    按有关部门的意思,我们每天上网那么长时间,早就有“精神障碍”了。。。。。

  23. 有希望的小马 Says:

    很多复杂点的案子或者比较轰动的案子,发展到最后总是会跟精神病扯到一起。

    精神病就是个万能法,什么人都能往上靠。

  24. mm0703 Says:

    妈妈的。翻墙也翻不了牛博嘞?

  25. cheyenne Says:

    所谓的社会主义法治理念,都是喊口号喊出来的。

  26. cowneyone Says:

    牛博到底怎么回事?fg都没有用呀

  27. ciila Says:

    虽然判免罚,但也不能说邓玉娇系胜诉。

    法庭上究竟有没有论述邓贵大是否有强奸意图这一点呢?如果有,说明法庭否决了这一点。

    得出有罪的判决的前提是,邓贵大所为不属于强奸未遂。因此邓玉娇没有无限防卫权,属防卫过当(故意杀人的其中一种)。但考虑其有双相心境障碍,在极端情况下部分丧失客观判断能力,所以免除处罚。

    但是法院凭什么得出邓贵大没有强奸意图呢?想起另一个案子--男子上树偷窥女邻居(因其有强奸意图),都能判强奸,那么邓贵大的行为怎么就不能是强奸预备呢?

    所以比较同意老鹤的假案说~感觉立错了案。颠倒了犯罪主体和犯罪客体。

  28. 杂事 Says:

    你还真幼稚。

    这结果就不错了,朱文小说里面有句话:
    “我跟你讲理了吗?”

  29. 下块巧克力 Says:

    最近经常会想起,曾的不称帝,李的妥协与维持,蒋在面对农村问题时的裹足不前,历史不会给太多机会,当晚清决定进行激进的改革时,一切都晚了,只是五十年,这一切背后究竟是什么在左右,是我们缺少优秀的政治家吗?史是越读越不明白了。

  30. 杂事 Says:

    大道理谁都知道。问题是,现在是讲理的时候吗?

    谁讲理谁傻逼。律师是没办法,必须讲理。
    这个世道已经让理性的人也没法讲理了。
    民意汹汹就汹汹吧,救得一个是一个。

  31. 老碗 Says:

    悲观一点看,这个案子的解决肯定很不完美,漏洞百出;但是乐观一点看,当局居然也学会了妥协,部分的学会了尊重民意,不是吗?这个时代,悲观是不道德的。好像是连岳说的

  32. lianyue Says:

    我们当然要影响法官 lianyue
    http://user.qzone.qq.com/622006639/blog/1245145602

  33. Lei Says:

    虽不愿看到,但明显的趋势就是:国将不国。或者,也许并不是什么坏事情

  34. 丫头老了 Says:

    倒没有这么悲观。。。

    结果虽然是大打了折扣的好结果的底线。。。但算是一线曙光吧。。

    其实这个案子从一开始取证的部分就已经注定了之后的命运—而现在看来这命运不是最糟糕的

    程序正义还需要时日培养习惯,执政能力也不是一天就提高的,执法能力也一样

    挑错是容易的,建设是困难的。。。

  35. chao Says:

    废话

  36. 路漫漫 Says:

    法律不是妥协的产物,是对是错,分明得让人看得清楚!!
    而国人这套和稀泥的手法,对于一个依法制国的思想相去甚远!
    其实不仅是政府爱用这个手法,我们,更多的人也喜欢套用这个方法。所以无所谓对,无所谓错,在分不清对错的时空中我们继续我们这种自以为是的聪明

  37. 小甜枣 Says:

    深有同感,而且办案过程可以看出很多政府工作人员连所在岗位必须的基本常识与能力都没有,还能安安稳稳的坐在位子上当公仆,唉,民族复兴,竞争力所在比马拉戈壁还遥远

  38. 映波 Says:

    TO:下块巧克力
    明白您老的意思,好像是我在观念的云端待得太久了,呵呵,可总得有人在那里待着的阿
    开个玩笑.
    事实上在理解甚至赞同以上所有同学的发言之余,俺不过是希望观点能再差次多样些,而已而已.有些话并不代表立场

  39. 天哪 Says:

    http://forum.xitek.com/showthread.php?threadid=607964 这个人在无忌摄影网站贴自拍小鸡鸡,网站居然不删除,请菜头分析一下,哈哈...........

  40. 旅程无限 Says:

    非常冷静而深刻的思考,支持!

  41. xiaocai Says:

    仔细思考近年的热点事件其实都是走的这个脉络,不知道该不该把这称为进步?
    这件案子单纯的探讨法律正义与程序不是特别重要,不妨放在大背景之下来观察。这是起草根同精英的冲突,政治书上的统治者与被统治者的冲突,下块巧克力同学的思考很有意义,这是激进与温和的选择。留个CCP的时间并不多。

  42. 复苏 Says:

    邓家人也不愿做社会进步的殉葬品,
    这次放过他们吧,毕竟人家才是当事人;
    话又说回来,人民不为「大法官」挺腰板,谁为他挺腰板,政府?得了吧。

  43. cs芒果 Says:

    要是说玉娇无罪,正当防卫,那不是给巴东警方耳光吗,三回通告都白改了?难道再改回去?

  44. cs芒果 Says:

    哦,还有一点不可不察,玉娇的爷爷是法官,在本案中起到什么作用难以得知。这一点更使本案变成个案。

  45. mark Says:

    今早我听广播:
    "邓玉娇犯故意伤害罪,免予处罚“,
    我看呐,
    玉娇无意伤害,当属错不属罪,贵大之流才是犯故意伤害罪的人。

  46. 内cool Says:

    1现在的法律在一定程度上就像一个随时会变的框框.
    我们不知道它的边界在哪里.

    2 民意在一定程度上是盲目的

  47. 非非 Says:

    同25楼和27楼,牛博不能访问了,楼下哪位大虾给支个招儿?
    法律?唉,还是洗洗看CCTV的新闻联播更健康,连娱乐化报道罗X死讯的网站都被严肃批评,机构一定认为禁声的力度太太太太太TM不够鸟。

  48. 做个大男孩 Says:

    当记者告诉邓玉娇社会上有很多人关心她时,她的眼泪夺眶而出。她哽咽着说:“感谢党和政府,感谢所有关心我的人,将来我会多做善事,回报政府和社会。”对于家人,她同样心存感激。“案发以后,家人都很关心我,我们沟通得很好,感情也更近了。”她说。

  49. 一审判决之后的邓玉娇怎么办? at 小刀周遠的瘦人誌 Says:

    [...] 和菜头:尘埃落定说玉娇 [...]

  50. Transying Says:

    又要说,又要建设
    我们总对媒体不满,媒体听从舆论导向,媒体为政权服务,怎么都可以骂几句而且不会骂错。同时也要看到我们的媒体人,记者,撰稿人,许许多多的人都在每天为自己的文章可以 “完整” 的发表与 “领导” 争取,不断的挑战着言论边界。这样的情况是舆论自由的西方媒体无法想象的。
    法律从业人员也是如此,从我们都非常熟悉的政治语言“哪里有压迫,哪里就有反抗”。

  51. 喻try Says:

    从现实考量,似乎这样结果确实是“政府、民众和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平衡”,其实真的是“没什么好欢呼的”,甚至可以觉得是一种悲哀的妥协。

  52. 南方蓝叶 Says:

    邓玉娇案件的作用帮助那些遇到同样状况的人也敢正当防卫,也知道在这种情况下可以这么做,让那些官员稍稍收敛一下,却并不是放纵杀人。
    因为并不知谁都有勇气杀人的。并不是每个杀人的人都能得到释放。

  53. 怦怦 Says:

    即使这一次判决无罪,但是在司法记录中,这只是一次。而类似的案例相反的判决又有多少次,不得而知。法之能法,还有很远的路要走。

    菜头这次天真了。

  54. 芝麻 Says:

    如果个案不能让法律系统得到营养,确实很难看到法律系统能够进步。下一个邓玉娇难道只能让禽兽得逞,或者成为神经病?!

  55. 虎牙天驱 Says:

    我有些不同看法,请大家指正。
    就纯技术层面来说,这个案子如和大哥说的一样,经不起任何的推敲。但是我们都知道目前中国之司法现状,任何一个热点案件,无一不是各种力量博弈的产物。这种罪罚不一的情况在开放之初的经济领域大量出现。吴晓波的《大败局》对此亦有过很多描述,有兴趣的朋友可以去看一下。重点在于,既然这种热点案件都是博弈的结果,那么我们要关心的是,民意,是否成功作为一种力量参与到博弈中来?就这个程度而言,此案和杭州飚车案,我们都能看到民意的参与和起到一定的力量。徒法不自行,法律是为了给人遵守,但是我们都知道这个过程还有很久的过程要走,我们只能暂时退而求其次,要求一点一点的进步,起码,这次大家发出的声音,是被某些人所必须要考虑进去的。
    另外,法院在法律体制中处于什么地位大家也清楚,他们也并非完全就能按照规矩去做,只能取其平衡。不提主犯,不认定防卫过当、正当防卫、无限防卫的区别,以精神问题判决,做的很专业,我们不知道这种专业后面是无奈还是一种平衡。但起码,某些力量不再一手遮天,还有很长的路要走,但是起码我们看见了些许光。
    在这个操蛋的时代,偶尔有那么一丝光让人继续前进,或者这个就是意义所在。

  56. leve Says:

    48楼:
    希特勒时期的德国每家有一种不能收听敌台的收音机,叫作“人民接收器”。
    贵国的网络也可叫作“人民过滤网”。

  57. 有希望的小马 Says:

    各大网站相关新闻全部关闭评论,网易的还有个评论已关闭的提示,其他一些网站根本就找不到评论的字眼。。。。
    可见一斑。

  58. 露一手 Says:

    下次遇上这事儿的姑娘如果发现自己不是精神病,是不是就不敢“故'你妈逼'意杀人”了。还有那个强奸未遂的畜生是不是就已经没事鸟。

  59. 露一手 Says:

    谁说这是胜利的,请等待你自己或你们家女性朋友遭遇这一切的时候再庆祝吧,但如果不是神经病的话就比较麻烦。

  60. *树洞* 杭外人qk Says:

    *树洞*
    真的很不平,借菜头的地盘发泄一下。

    我是杭州外国语学校2009届毕业生,刚毕业旅行回来,浙江省教育厅就发布文件把我们学校并入隔壁的浙江教育学院。从新建校,缩小规模,停止全省招生,改为杭州市内摇号。这不就是要废了杭外。
    我们学校是周恩来总理和陈毅外长决定创办的九所外国语学校之一,6年前,我们这一届学生与杭外一起来到占地面积405亩,建筑面积14万平方米的新校园。我们目睹一座座建筑在校园里拔地而起,高大的树木一棵棵移栽成活,鸟一只只从开发旅游的西溪湿地转到我们学校里安家。我们和新校园共成长。然而,当我们吸尽了新房的甲醛,我们美丽的校园,就被隔壁日渐衰落的教育学院侵占,要搞什么对外经贸大学,三流专科搞一流本科,这不是瞎折腾吗?
    我们有校友会,但它的能力不足以和教育厅的强权相抗衡。
    固然,教育厅的出发点是好的,为了促进教育公平。但杭外就是教育公平的最好体现。
    不错,学校的学费确实高,每学期6000(初中,杭州人免)或8000(高中),能上杭外的人,不可能来自社会最底层。但经历过这六年的人,和还在杭外学习的人,没有一个人抱怨过学费。每个人都知道,在杭外,得到的远远比付出的多。工人,农民,教师的子女,能和浙江省最富裕家族的后代,县市省甚至中南海的最高领导的子女在一个教室里读书,在一个寝室里生活,吃一样的伙食,谈一样的话题,有同样的机会选择保送或者出国,一起仅仅在高三受应试教育(我们离高考一个月前,英语还在上新课),熬夜准备高考。无论贫富,无论地位,一起享受少有的素质教育,这不也是是教育公平吗?
    就算不讲我们享受保送的特权,那些仅以培养还没见晓的高考状元为名的学校,真的比得上我们已经有的的8个加州大学伯克利分校和数个常青藤大学(其中1名哈佛大学录取)吗?
    现在不是把三流学校改进成一流学校,反而把一流学校改成了三流。这下真公平,大家一样烂 。
    尽管我毕业了,但我还是受不了这个气。同学们也要静坐要游行。
    最可怜的是老师,教育学院不会给他们好果子吃的。
    有同学拿犹太复国来安慰和激励大家,但20年以后,附属高中还能变为杭外吗?地可以买回来,但几十年修炼的气质,氛围,岂是我们这些毕业生可以挽救的?

  61. damaicha Says:

    倒数第二段说的屌!法律都没有了,我们就什么都不能坚信了,再说又没有什么宗教信仰的。

  62. *树洞* 杭外人qk Says:

    *树洞*
    真的很不平,借菜头的地盘发泄一下。

    我是杭州外国语学校2009届毕业生,刚毕业旅行回来,浙江省教育厅就发布文件把我们学校并入隔壁的浙江教育学院。从新建校,缩小规模,停止全省招生,改为杭州市内摇号。这不就是要废了杭外。
    我们学校是周恩来总理和陈毅外长决定创办的九所外国语学校之一,6年前,我们这一届学生与杭外一起来到占地面积405亩,建筑面积14万平方米的新校园。我们目睹一座座建筑在校园里拔地而起,高大的树木一棵棵移栽成活,鸟一只只从开发旅游的西溪湿地转到我们学校里安家。我们和新校园共成长。然而,当我们吸尽了新房的甲醛,我们美丽的校园,就被隔壁日渐衰落的教育学院侵占,要搞什么对外经贸大学,三流专科搞一流本科,这不是瞎折腾吗?
    我们有校友会,但它的能力不足以和教育厅的强权相抗衡。
    固然,教育厅的出发点是好的,为了促进教育公平。但杭外就是教育公平的最好体现。
    不错,学校的学费确实高,每学期6000(初中,杭州人免)或8000(高中),能上杭外的人,不可能来自社会最底层。但经历过这六年的人,和还在杭外学习的人,没有一个人抱怨过学费。每个人都知道,在杭外,得到的远远比付出的多。工人,农民,教师的子女,能和浙江省最富裕家族的后代,县市省甚至中央的最高领导的子女在一个教室里读书,在一个寝室里生活,吃一样的伙食,谈一样的话题,有同样的机会选择保送或者出国,一起仅仅在高三受应试教育(我们高考生在离高考一个月前,英语还在上新课),熬夜准备高考。无论贫富,无论地位,一起享受少有的素质教育,这不也是是教育公平吗?
    就算不讲我们享受保送的特权,那些仅以培养还没见晓的高考状元为名的学校,真的比得上我们已经有的的8个加州大学伯克利分校和数个常青藤大学(其中1名哈佛大学录取)吗?
    现在不是把三流学校改进成一流学校,反而把一流学校改成了三流。这下真公平,大家一样烂 。
    尽管我毕业了,但我还是受不了这个气。同学们也要静坐要游行。
    最可怜的是老师,教育学院不会给他们好果子吃的。
    有同学拿犹太复国来安慰和激励大家,但20年以后,附属高中还能变为杭外吗?地可以买回来,但几十年修炼的气质,氛围,岂是我们这些毕业生可以挽救的?

  63. 淡水 Says:

    我不认为这是胜利,以为胜利应该是以法律为准绳的审判,而不是几个在办公室里捏摸着办。胜利应该属于法律。但是,这次,法律其实是输家,或者说我们根本就没有法律这一说。天朝无法律!

  64. 梦无夕 Says:

    再一次证明了,中国其实处于春秋时代,连明清末期都不算……至少那时候官衙还要尊重一下公布天下的律例的,不可乱来。现在只要案子一复杂就弄个神经病出来

  65. 晓风 Says:

    分析精辟,社会法制化进程最终还是沦为人制。

  66. H Says:

    法律?那是帝国主义的东西,我们靠的是裆英明神武的判断

  67. yt Says:

    如果她那一刀不够干脆,没有结果其中一人性命,只是刺痛了对方,后果会如何?

  68. yt Says:

    也就是说,如果按警方理论,她只是实行正当防卫,结果会如何呢?

  69. 央街浪子 Says:

    如果不是在洗头房被刺死的。
    如果在洗头房没有强奸但是被说成强奸,然后刺死。
    如果不是政府官员背景。

    这个案例如果判正当防卫,完全无罪,但毕竟人死为大,是否会被下一次的其他刺杀案件不正当的利用判例漏洞?

    中国的法律暗里执行起来各不相同,但明里还是依照条款的,如果是案案公开有陪审团听证的结果,自然此案即便是个例都没关系。目前的平衡考虑了民意,看来他们至少也要给死者一个交代,按说强奸未遂,判起来也罪不该死吧。说到正当防卫,还是过当,你说有人胁迫妇女卖淫,是不是该把皮条客杀死,我不太懂法律。

    这个事件成为热点,引起大家的关注和愤怒,我觉得还是对权力阶层的不满不公更多,而不仅仅是法律层面的事情。

  70. 即时旧闻35:邓玉娇案——微薄的胜利与谨慎的乐观 at 小刀周遠的瘦人誌 Says:

    [...] 和菜头说:被杀死的是为人强拉皮条的业余龟公,而不是想把强奸变成嫖娼的禽兽。而且,发生刺杀的地点已经不是意图强奸的第一现场,而是在洗浴中心的大厅里。本来,可以经由这个案例探讨正当防卫、防卫过当和无限制防卫之间的关系。一旦判决,会为更多的邓玉娇提供法律保护,起码让普通民众家的子女知道在什么情况下可以使用无限制防卫原则,直接击杀,从而保护自己。但是,现在已经没有这种可能了。精神状态作为一种技术手段,使得案件的审理变成政府、民众和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平衡。然而精神状态判断是全然弹性的,下一个邓玉娇也许就没有这种幸运了。 [...]

  71. zhen Says:

    防卫过当,判个五年比较合适。

    喜欢问“如果邓玉娇是你的×××,你还会×××吗?”问题的SB,请先回答如下两个问题:

    “如果邓贵大是你爹你还会×××吗?”
    “如果你不是SB,你还会问这种SB问题吗?”

  72. Julian Says:

    修补法律的缺漏固然重要,但更重要的是有了法律之后如何去执行它!有法不依,再完美的法律条文也只是空中楼阁。

  73. LEE Says:

    香港同様是扭曲.....

  74. kysone Says:

    出来冒个泡。和先生这翻话的隐含逻辑是恶法非法,只有良法才是法才值得遵守,但是如果所有人都这么认为恶法非法,既然我认为他非法我就可以不遵守,那么法就会被这种想法从某一程度上架空了,更何况恶法的标准是什么?谁来定义更有公信力?
    另外,舆论审判,媒体审判都是与司法独立、公正想悖的。一边大喊司法不公正,一边网民正以自己的方式妨碍司法公正,这是一个悖论吧?

  75. 和菜头 Says:

    @kysone:

    理解错误,再理解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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